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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解答意见(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18: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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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作为合格学历。       

  

  6、经国家有关认定国外学位(学历)的机构认可的,在国外取得的相应学历,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7、按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成[1998]51号)的规定,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不是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的学历问题。按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的规定执行,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要求       

  

  (一)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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