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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解答意见(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18: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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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      

  1、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体要求是: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含中师函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取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含函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举办的幼儿教育、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其他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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