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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7: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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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 

    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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