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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2006-06-28 16:39     点击:
 

文号:京发改〔2006〕760号
签发人:张万恒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06]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及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你局在司法考试报名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

    二、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20元(收费编码120001)。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四、原市物价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价[收]字[2003]213号)同时废止。

    本函自2006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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