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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99.卷二。单。2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抢劫时,将宋某打昏,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还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为到此为止,是正当防卫。问题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经昏倒,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宋某。这种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时间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王某“事后”加害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题最要命的考点。成立防卫过当其实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只有当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仅仅是缺乏合法性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如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目的)不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也不成立防卫过当的。事后防卫行为就是故意犯罪,连防卫过当也不成立。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只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义愤、激动等等,不享受防卫过当法定宽大的量刑情节。
如果简单点看问题,王某后面的加害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宋某的行为,是一种“私刑”处置罪犯的行为。任何人无权私自处死罪犯,这是简单的道理和必要的法律秩序。只有国家以法律的名义经过正当程序才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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