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犯罪预备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A.选项涉及预备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于共犯的场合。按常理推断,甲为乙犯罪而准备工具,如果乙成立预备犯,甲也随之而成立预备犯,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故认为正确。不过要注意的是,甲的行为同时也是帮助乙的共犯帮助行为。如果乙成立未遂犯或既遂犯,那么甲也随之而按照乙的未遂犯或既遂犯的共犯处罚,甲为乙犯罪而作的准备行为仅仅作为共犯帮助行为考虑。不按预备犯处罚。B.选项其实是预备犯的定义。C.选项涉及中止犯存在的时间问题。犯罪的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实行阶段”、其二是“预备阶段”。因为未遂犯发生的时间被限定在“已经着手实行”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预备犯发生的时间被限定在未着手实行犯罪的预备阶段,所以不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时间性,即“是否着手”。唯独中止犯的发生的时间是“在犯罪过程中”,不限定在实行阶段还是预备阶段,因此,“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如果是因为“自动放弃”而未着手实行的,是中止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区别不是时间性,而是是否具有“自动性”。D选项涉及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犯排斥、吸收关系。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按照最终的进度认定为一种形态。如果进展到既遂,就是既遂犯。行为人为此实施的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考虑。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因为自动放弃未能完成犯罪,则认定为中止犯,排斥认定预备犯和未遂犯,自然只能按照中止犯处罚原则处理,排斥再适用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