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业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 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 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 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六)兼业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为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活动。
*(七)从事个人代理的基本要求
1.个人代理人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2.个人代理人除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从业时,还必须持有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颁发的代理证。
3.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八)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各自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单;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4.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5.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