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应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保险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
6.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7.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8.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
9.保险代理人得签发保险单。
(四)行业组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两层含义
行业组织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行业组织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保险代理业的管理;二是保险代理人的行业自律。
*(五)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保险人的授权密不可分。
2.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管理。通过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经营范围,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业务管理。监督保险代理人严格按照承保条件进行承保,并根据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保费收入、承保质量及赔付率等综合指标考核代理人业务水平,履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