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 法规 四等人明清律与明大诰 律例关系 会典 罪名与刑罚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未、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 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