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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厅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06-28 14: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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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就我省公安机关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2000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公安厅会同省人事厅转发了该《意见》,并在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及大庆市统一招考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目前,我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工作已全面启动。为此,记者就我省公安机关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公安厅负责同志 。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录用人民警察要实行省级统一招考?

答: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治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开始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这就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考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最近,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又做出了重要批示,明确了新的历史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近年来,公安机关“进人”关把不住、把不严,一直是影响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各级公安机关议论比较集中、反映较多和企盼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在省委、省政府亲切关怀和重视下,特别是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的大力支持下,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录用、调入人民警察的审核、考核、考试等制度。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一些思想不纯、素质较差,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进入公安机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人进入公安机关后,素质低下、不会执法,甚至耍特权、抖威风、执法犯法,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和警民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公安机关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势在必行。

记者:请您谈谈我省实行省级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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