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其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责任制和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财务风险控制
(二)业务风险控制
1.承销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1)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2)发行人持有证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3)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
(一)争取项目时的不当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1.未取得资格证书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承销业务;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4.不当许诺; 5.诋毁同行;
6.借助行政干预; 7.向公司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8.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二)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1.公告的信息与经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
2.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3.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4.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5.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