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二)B股承销资格的申报文件
(三)核准程序
四、股票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一)上市推荐人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1~2家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要求公司聘请恢复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
(二)上市推荐人的条件
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
五、转债和基金的承销与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一)转债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承销转债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A股承销资格。
转债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转债的上市推荐人至少要由交易所会员担任。
(二)封闭式基金的承销和上市推荐的业务资格
自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到2001年11月,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都由证券公司代销,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证券公司担任发行协调人。从2001年11月基金鸿阳发行开始,封闭式基金都由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发行。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要求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规定,基金上市推荐书由交易所 1~2名会员署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规定,深圳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向深圳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1~2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
(三)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资格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六、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记账式国债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
(二)申报材料
七、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