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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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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业务资格分为承销商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所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司,均可从事股票(包括B股)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中国证监会不再颁发单项承销业务资格许可证。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包括B股)和企业债券的主承销业务。海外证券经营机构欲担任B股主承销商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格。 一、主承销商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一)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核准程序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一)保荐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3.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1.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5.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海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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