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中“公司债券”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和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并详细地列明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为发行公司债的审批部门。
1996年4月,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交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做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同时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及其处理办法做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司债券的管理。
4、证券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