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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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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变化

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    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

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还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如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价。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证监会批准。1998年《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

(四)债券管理制度

1、国债

2、金融债券

3、企业债券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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