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银行业的定义
(一)指证券承销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的狭义定义限定最严格、范围最狭窄,是传统的定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
(二)指包括众多资本市场活动的投资银行业
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自营交易、代客交易、基金管理、投资研究、风险投资和风险管理业务等。
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定义,本书所叙述的投资银行业务内容局限在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与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内,即仅指狭义定义中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
美国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就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在业务上,私人银行一开始就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1927年《麦克法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一时期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特点有:主营业务是证券承销与分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
(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了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在此背景下,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与存贷业务之间做出选择,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而1937年成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则加强了对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的管理,并对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
(三)“脱媒”现象与银行控股公司
(四)“金融大爆炸”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在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先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和总统迹晌拦鹑谝稻凸芾淼囊幌罨拘苑伞!督鹑诜裣执ò浮芬馕蹲?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