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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五章第二节证券回购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6     点击:
一、证券回购的条件

1.     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

2.     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期间有足够的抵押债券

    3. 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证券清算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

二、证券回购的报价

(一)报价方式

    (二)报价规定

三、证券回购的标准品种

    (一)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国债回购交易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

2.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企业债回购交易品种、名称和代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国债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

2.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企业债回购品种、名称及代码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定

四、交易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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