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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二章第五节其他交易事项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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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大宗交易的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



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



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规定

六、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七、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通常称为ST股票,它是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情况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根据有关规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的情形

八、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在什么情况下要实行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合格投资者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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