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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二章第三节委托买卖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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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等形式。

(1)电话委托。

(2)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

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传真委托等方式必须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委托专户。办理开户一般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

(3)自助终端委托。

(4)网上委托。

网上委托存在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的规定

三、委托受理

(一)验证

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程序合法性审查

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



(二)审单

    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三)验证资金及证券

四、委托执行

(一)申报原则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证券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事项

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的柜台递单委托时,柜台工作人员在确认委托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

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

(二)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

2.无形席位申报

五、委托撤销

(一)撤单的条件

(二)撤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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