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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二章第二节登记存管

发布时间:2006-06-28 13: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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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包括证券发行(股票、基金、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基金扩募)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配股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股份登记

1.股份发械羌?/P>     股份发行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和增发新股登记。

2.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

3.配股登记

    配股是指股份公司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认购权按一定比例向股东配售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

4.退出登记

(二)基金登记

(三)债券登记

1.企业债券登记

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

五、证券存管

    (一)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证券所有人权益和证券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

证券存管的原则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的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

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二级托管制度,又称托管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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