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在我国,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该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设立证券交易所,应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例如: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以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二)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在场外交易市场上,交易方式有不同的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由各个独立的证券公司分别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交易的方式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其中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