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2006年将适当增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次数,试行全国统考与季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总体安排
2006年拟举办4次考试:第三季度继续举行全国性统考,第一、二、四季度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举行季度考试。具体安排如下表:
考试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地点
第一次
2月27日至3月8日
4月1日、2日;
北京、上海、广州
第二次
5月12日至5月22日
6月24日、25日
北京、上海、广州
第三次
8月14日至9月1日
10月下旬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保定、佛山、烟台、温州、泉州
第四次
11月6日至17日
12月16日、17日
北京、上海、广州
考生可在以上规定的地点范围内选择任一个城市参加考试。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第一、二次考试的考试大纲、教材使用2005年版,其中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不符的部分,以现行《证券法》、《公司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