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