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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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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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