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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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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 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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