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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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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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