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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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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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