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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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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命题专家按照协会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

    第十八条 考试试卷组成的同时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

    第十九条 考试试卷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一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

    参加命题的专家在本次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参加命题当年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 考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报名表、交费,领取考试通知单和准考证。报名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由协会提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

    第二十七条 资格考试按照方便、安全的原则设置考区、考点、考场,并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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