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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来规定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招募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4)临时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十一条中,又对定期报告的内容和信息披露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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