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不举办、也不指定其他机构举办资格考试应试培训,任何机构不得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名义举办应试培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本办法实施前已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由协会颁发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