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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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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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