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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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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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