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