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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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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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