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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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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中国证监会自公开谴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一)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    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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