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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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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三)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四)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五)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六)    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 



(三)    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 



(四)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五)    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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