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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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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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