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十一)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发生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十三)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四)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五)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股票的二次发行; 



(二十)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二十三)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四)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五)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六)其他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二)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