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