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