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