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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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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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