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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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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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