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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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人者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贯彻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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