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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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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出具的专业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三)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挪用所管理或托管的基金资产的;  



(五)违反基金章程、信托契约等规定进行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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