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证券 >> 证券指导 >>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2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五)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六)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市公司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任何事项的审批申请;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股票交易。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在证券发行活动中,组织或参与策划、编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或信息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者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三)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擅自将客户证券出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抗拒、阻挠或严重干扰证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