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2
点击: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发行上市推荐等,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表一 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
表二 保荐机构年度备案表(I-2)
表三 保荐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I-3)
表四 保荐总结报告书(I-4)
表五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
表六 保荐代表人年度备案表(R-2)
表七 保荐代表人重大事项报告表(R-3)
表八 证券发行推荐书(S-1)
表九 证券上市推荐书(S-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日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