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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3: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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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定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二)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条例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中药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是申请认定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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