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05]6号),对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1、修订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一部分药品管理的部分内容,包括药事与药事管理、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2、更新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3、删除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4、新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还明确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 药品管理一、药事与药事管理熟悉我国药事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熟悉我国药事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二、药品掌握药品质量、国家药品标准的概念。
熟悉药品的概念和药品的特殊性。
了解药品分类形式。
三、药品监督管理掌握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熟悉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
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四、药品管理4、处方药管理掌握处方药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