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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证券从业资格人员行为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13:07     点击:
  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商业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

  遵纪守法  勤勉尽责

  廉洁自律  文明服务

证券从业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

  2、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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